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源于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从种植栽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