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抽查检测,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布检测结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且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检测机构进行。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