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违反国家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

(四)违反有关检验规程屠宰畜禽;

(五)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农产品进行清洗、包装、保鲜、储存、运输;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