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
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本省文明、绿色等创建项目的考核指标体系。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以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教育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教育。
鼓励开展生态环境教育题材的文学、影视、戏剧、美术、音乐、动漫等作品创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激励优秀生态环境教育作品的创作、转化和运用。
出版单位应当支持生态环境教育相关教材、科普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发行。
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和中国植树节、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相关的教育课程。
鼓励通过制定居(村)民生态文明公约、举办专题讲座、走访座谈、播放视频、保洁员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并结合受教育者的特点开展生态环境教育。鼓励学校组织开展与生态环境教育相关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启蒙教育和行为习惯训练。
中小学校应当采用专题教育、渗透式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每学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校外合作、聘请校外辅导员等方式,组织学生开展现场教学、体验教学、实践教学等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开设包含生态环境教育相关内容的公共选修课。
鼓励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利用门户网站或者采取在其厂区出入口、建筑外墙设置展板、宣传栏、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有关生态环境知识。
鼓励创新宣传形式,通过公众号、微博、小程序或者短视频平台等向公众开展生态环境教育。
(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方志馆、青少年宫等;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等;
(三)具有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功能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环境保护设施等;
(四)其他适于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单位或者场所。
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
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向公众开放的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生态环境教育,经常性开展科普展示、现场体验、技能培训、样板示范等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开开放的时间、地点、预约方式等。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以捐助、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向社会提供生态环境教育资源和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发学习课程、培养教育人才、培训社会宣传员、组织公益活动等方式支持学校、城乡社区的生态环境教育。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指导、支持会员开展和参与生态环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