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生态环境教育融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

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并结合受教育者的特点开展生态环境教育。鼓励学校组织开展与生态环境教育相关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启蒙教育和行为习惯训练。

中小学校应当采用专题教育、渗透式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每学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校外合作、聘请校外辅导员等方式,组织学生开展现场教学、体验教学、实践教学等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开设包含生态环境教育相关内容的公共选修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