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生态环境教育经费保障,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相关规划,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

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本省文明、绿色等创建项目的考核指标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