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教育工作。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以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教育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