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员工培训计划,采用绿色低碳生产知识培训、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讲、专题讲座、参观学习等方式,对主要负责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开展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生态环境专题教育,并建立生态环境教育台账,每年将生态环境教育情况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利用门户网站或者采取在其厂区出入口、建筑外墙设置展板、宣传栏、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有关生态环境知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