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3, 2023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3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委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自治区建立区域、兵地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实行兵地统一安全生产政策、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行业、本部门发展规划,并与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涉及安全生产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实施和监督执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并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Chapter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定期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组织开展救援,做好善后处理,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向本单位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当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一)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国家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交通、建设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负责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已经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总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放射性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
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产生或者存在涉爆粉尘、放射性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专门规划的区域内实施,工业园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监控和治理,并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一)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三)定期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四)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监控;
(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
(六)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将危害特性、应急措施告知受重大危险源威胁的周边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一)确认作业人员危险作业资格、条件及其身体、心理状况符合现场作业要求;
(二)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确认作业人员掌握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负责现场作业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佩戴、使用、保管、报废等要求以及各岗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对承包方、承租方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查验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告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高空旅游观光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规定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开展疏散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编制。
Chapter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在下列区域内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一)矿山塌陷和矿山开采可能危及周边安全的区域;
(二)输送石油(含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管道及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以内;
(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以内。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Chapter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及更新,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相关记录。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Chapter 5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照责任、权力清单以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综合考量履职情况、履职条件、主观过错、产生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相关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