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复,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