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