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