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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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3,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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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星云湖流域,是指以星云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主要涉及江川区。
星云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
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
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最高运行水位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
星云湖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的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星云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星云湖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星云湖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星云湖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保护管理职责
(一)制定促进星云湖保护治理、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部署星云湖保护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星云湖保护治理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批准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四)负责星云湖水资源调度;
(五)统筹安排星云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六)组织领导所属部门和江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护治理职责;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编制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星云湖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规划管控、资源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星云湖渔业发展规划;
(五)组织领导所属部门、星云湖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星云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六)法律、法规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落实星云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星云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星云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规定处置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五)负责辖区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等区域的日常管护;
(六)法律、法规和江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星云湖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星云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星云湖保护。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查、监督实施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三)审查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查处重大或者跨县(市、区)违法行为;
(五)研究制定星云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协调、督促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江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护职责,对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星云湖保护治理调查分析、科学研究,为玉溪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
(七)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督促江川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湖泊保护治理工作;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按照规定征收星云湖水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星云湖渔业捕捞控制计划;
(六)完成江川区人民政府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星云湖保护实行责任清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湖泊保护责任清单并组织实施。
Chapter 3规划与管控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星云湖流域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利用,并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划分和管控相衔接,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是星云湖保护和科学利用的规划依据,水环境保护治理、水资源利用、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等其他规划应当与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
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除合法合规保留的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及原住居民村落外,其他村庄(人口)、建(构)筑物、产业以及与星云湖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应当逐步退出。对退出的项目或者原住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收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禁止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开展与星云湖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工程、生态工程、码头和步道、廊道、绿道等公共设施建设。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二)新建排污口;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
(四)网箱、围栏(网)养殖;
(五)爆破、打井;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七)违反规定垂钓;
(八)在星云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九)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炊;
(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香烧纸;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二)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
(十三)在生态廊道内通行、停放机动车、电动车,但执法、应急救援等执行公务活动的车辆以及经批准的环保工程、养护和运营等车辆除外;
(十四)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
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集镇空间只减不增,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一)新建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的排污口;
(二)焚烧垃圾、秸秆;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星云湖保护相关标识标牌、环卫设施;
(四)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绿色发展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星云湖面山区域禁止连片房地产开发;科学确定人口和城镇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排放、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贮存、填埋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丢弃或者填埋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五)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清洗施药器械;
(六)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七)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
(八)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
(九)经营、使用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类农药;
(十)违反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倾倒粪便或者直排畜禽养殖粪污;
(十一)侵占湿地、水库,擅自填堵、覆盖河道;
(十二)新增采矿、选矿;
(十三)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毁草;
(十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十五)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星云湖流域内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应当严格管控,不得扩大原有矿山规模,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提升环保标准,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
入湖船只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垃圾、污水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水体。
入湖船只及人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入湖船只应当配备安全设备,禁止超载。
Chapter 4水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星云湖及入湖河道水环境状况。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应当依法填报有关排污信息。
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依法逐步取缔原有入河排污口。
城镇新建排水管网应当采取雨污分流制,对合流制管网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者地方有关标准,对污泥采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
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农村生活污水优先进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或者建设收集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理或者不具备建设收集处理设施条件的,应当净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江川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湖外水资源循环利用,加强星云湖流域农田退水治理,完善回灌回用配套设施,提高农田尾水回用率,控制地表径流农业污染。
Chapter 5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星云湖流域的水资源、渔业资源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星云湖取水计量设施建设、管理,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垂钓管理规定,保护水质和渔业资源。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在星云湖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通过科学试验论证,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hapter 6绿色发展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将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城市杂用等。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Chapter 7保障与监督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星云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形式保护星云湖。
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星云湖流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星云湖保护治理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以签订合作保护协议、设置生态管护、生态监测岗位等方式,保护星云湖流域自然资源,参与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网箱、围栏(网)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养殖畜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爆破、打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七)违反规定垂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星云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污染物,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香烧纸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入湖许可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未配备安全设备或者超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四)机动车、电动车擅自在生态廊道内通行、停放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体育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畜禽规模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星云湖保护相关标识标牌、环卫设施的,由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贮存、填埋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丢弃或者填埋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处置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服务业经营者、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八)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十)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星云湖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Chapter 9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