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网箱、围栏(网)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养殖畜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爆破、打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七)违反规定垂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星云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污染物,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香烧纸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入湖许可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未配备安全设备或者超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四)机动车、电动车擅自在生态廊道内通行、停放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体育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