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最高运行水位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