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2,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3年7月6日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学校教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学校岗位安全职责。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有危及学校、学生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支持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学校安全公益广告,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
Chapter 2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二)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三)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开展安全管理培训;
(四)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五)预防、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
(六)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警务站或者警务联络室,及时排查、消除学校周边安全隐患;
(二)建立健全学校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护学岗建设,科学划设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完善高峰勤务机制,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三)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识,合理施划交通标线,科学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
(四)检查、指导学校做好网络安全防范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五)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协助处理学校突发事件,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指导学校开展卫生工作,对学校出现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和教职工人身安全。
Chapter 3校园安全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购买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校园安全保卫服务。
学校应当建立安防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存储、调用调取等管理制度,保证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严格保护学生隐私。
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和动物带入校园。
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执勤、值班和校内巡查工作。
学校应当对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应当加强在上下学、课间、集体活动等人员拥挤时段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科学设置疏导标志,安排专人疏导,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校外集体活动需要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租用有相应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并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低年级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以外的人员。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学校将食堂进行委托经营或者从校外订餐的,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集中用餐的,应当实行分餐制度。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限时限速限道行使,并在指定区域停放。机动车启动前,司机应当下车做好车辆周边的安全检查。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保障乘车人员的人身安全。
学校在实验教学、实践教学、体育教学和科学实验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设施、活动场所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和流行病学调查;校园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报告。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帮助和照顾,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对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可以建议其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紧急联系人,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参与处理。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处理;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采取离岗治疗等必要处置措施。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鼓励学生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对日常教学和管理中获得的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给他人。
鼓励学校设置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
提倡学生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Chapter 4应急与事故处置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调解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二)在调解过程中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三)开展校园普法活动;
(四)向学校提供校园安全事故纠纷风险隐患信息以及防范建议。
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