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预防、排查、处置机制,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相关课程,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对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及时给予必要的干预。
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帮助和照顾,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对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可以建议其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