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3年2月9日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立法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四)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体现自治县地域特色和法治需求;
(六)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
Chapter 2立法权限
(一)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给予民族地区的支持政策,推动自治县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等事项;
(三)立足自治县发展定位,推进城镇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事项;
(四)保护和传承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产业,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等事项;
(五)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事项;
(六)依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Chapter 3立法准备
Section 1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报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送的项目应当与自治县五年立法规划相衔接。
立法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等。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Section 2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的起草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自行起草或者组织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单行条例草案,由政府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起草。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单行条例草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机关、部门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单行条例草案,可以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草案,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承担起草职责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起草工作方案。
单行条例草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单行条例草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条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征求意见。条例案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事项的,应当征求北京市、天津市及其所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Chapter 4立法程序
Section 1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提出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机关、部门参加。
Section 2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和通过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单行条例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对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对于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条例案,也可以经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Chapter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公布及解释
(一)书面报告;
(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说明、立法依据;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同时公布新的文本。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应为标准文本。
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要求。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研究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解释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Chapter 6其他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具体实施配套规定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