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其他有关工作机构、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再调整。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