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条例草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起草。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自行起草或者组织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单行条例草案,由政府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起草。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单行条例草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机关、部门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单行条例草案,可以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草案,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Local Regulations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