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机关、部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