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承担起草职责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单行条例草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单行条例草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条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征求意见。条例案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事项的,应当征求北京市、天津市及其所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