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3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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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同时将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三)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四)受邀的在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论证等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可以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议案在审议中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办理情况报告后形成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或者审议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六)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七)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报告。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Chapter 5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工作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Chapter 6发言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作发言。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及时审慎按键表决,杜绝不按表决器,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由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方式表决。
法律对表决议案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hapter 7议定事项的办理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福建人大网、福建日报等刊载。
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