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