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