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