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三)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四)受邀的在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