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3, 2022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23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是指车内不配备驾驶人和测试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
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进机制,协调推进全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指导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支持措施,并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浦东新区科技经济、建设交通、公安、规划资源、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相关管理工作。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关技术能力;
(三)具备符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等相应条件的车辆;
(四)配备远程监控系统和紧急接管人员,紧急接管人员应当具备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的操控能力和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过专业知识、现场操作和应急处置培训;
(五)按照有关规定已经投保或者承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定金额的商业保险。
(一)具备最小风险运行模式,满足功能安全、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运行范围覆盖道路测试场景;
(二)配备处于无驾驶人状态的显示装置以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的警示装置,设置符合标准的夜间反光装置;
(三)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有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达到规定里程或者时间,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
开展高风险道路测试的,应当经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的低风险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
(一)符合开展示范运营所需的技术性能、外廓尺寸、轴荷、质量、安全性能等标准或者规范;
(二)经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的示范应用,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
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收取企业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是否确认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
涉及跨区域事项的,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科技经济、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
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达到规定里程或者时间,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的,企业可以向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出同一阶段同一型号车辆批量申请确认,并提交一致性技术参数、性能和安全检测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一致性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做出决定。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届满的,可以凭有效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内取得下一阶段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无需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或者条件,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合作;
(二)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提出相对固定的运营区域和运营时段;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凭经确认的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运营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浦东新区建设交通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申请办理相关车辆营运证件。
取得前款规定的车辆营运证件的,可以利用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从事运营活动,并可以收费。依法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在运营方案中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利用符合前款要求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从事商业化运营的企业,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车辆应当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件。
商业化运营的收费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监控装置,将相关数据接入指定的数据平台,实时上传到市级数据平台,并定期向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创新应用情况报告。
前款所称的路段、区域,是指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路段、区域。
支持在浦东新区逐步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路段、区域范围,支持特定区域全域开放,丰富测试与应用场景。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和车路协同云控平台应当实现数据交互加密、通信网络防护、实时安全监测,有效防范数据篡改、数据泄露和网络攻击等风险。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护高精度地图数据安全。
发生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重大升级或者变更的,企业应当提交新的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再次确认。
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有序推进。
在恶劣天气、道路施工、大型活动等情形下,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现场临时管制时,企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指令,立即采取避让、暂停运行、终止运行等处置措施。
开展创新应用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个人信息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创新应用企业应当将相关故障信息传输至指定的监管平台,并保存至少一年。
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企业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全程参与下对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相关事故过程信息和事故分析报告应当及时报送浦东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保存至少一年。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依法应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该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所属的企业先行赔偿,并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汽车制造者、设备提供者等进行追偿。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以及车路协同云控平台采集的数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以作为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企业等联合设立风险基金。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
(一)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经过测试不符合要求的;
(二)开展创新应用的企业、车辆或者紧急接管人员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阶段、时段、路段等开展相关创新应用活动的;
(四)违反载人、载货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上传至指定的数据平台的;
(六)发生软件升级、硬件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七)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八)未按照规定传输和保存车辆故障、事故信息,或者未提交事故分析报告的;
(九)存在重大软件、硬件系统性缺陷的;
(十)发生网络安全或者数据安全事故的。
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暂停该车辆或者同型号车辆的相关创新应用活动,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相关创新应用活动:
(一)未按照要求放置车辆识别标牌的;
(二)发生三次以上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标志标线指示、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一)暂停创新应用活动后,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提供虚假的安全性自我声明或者数据、信息、报告等材料的;
(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者程序设计违反伦理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终止该车辆或者同型号车辆的相关创新应用活动;情节严重的,终止有关企业的相关创新应用活动:
(一)发生三次以上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标志标线指示、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
安全性自我声明未经确认或者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相关车辆营运证件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由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责令立即终止相关活动,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