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政策措施,优化创新应用环境。

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进机制,协调推进全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指导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支持措施,并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浦东新区科技经济、建设交通、公安、规划资源、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