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路段、区域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公安、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根据道路基础条件和实际需要划定并组织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该路段、区域及周边设置相应标识和安全提示。

前款所称的路段、区域,是指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路段、区域。

支持在浦东新区逐步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路段、区域范围,支持特定区域全域开放,丰富测试与应用场景。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