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件升级(包括远程升级)或者硬件变更的,应当向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报告。

发生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重大升级或者变更的,企业应当提交新的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再次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