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利用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开展旅客运输服务的,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企业等联合设立风险基金。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