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终止有关企业的相关创新应用活动,相关号牌、标牌和营运证件失效:

(一)暂停创新应用活动后,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提供虚假的安全性自我声明或者数据、信息、报告等材料的;

(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者程序设计违反伦理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终止该车辆或者同型号车辆的相关创新应用活动;情节严重的,终止有关企业的相关创新应用活动:

(一)发生三次以上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标志标线指示、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

安全性自我声明未经确认或者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相关车辆营运证件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由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责令立即终止相关活动,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