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1,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3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2年11月4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
(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雕塑、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
(四)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声像资料等可移动资源;
(五)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文化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红色文化资源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Chapter 2保护和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刻划、涂抹、损毁、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
(一)在旧址、遗址、故居、旧居等红色文化资源上刻划、涂抹;
(二)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采石、采矿、爆破、开荒、挖掘、取土;
(四)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五)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损毁、拆除旧址、遗址、故居、旧居;
(六)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
(七)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的活动。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资源的产权归属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自然、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隐患;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及时制止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遗址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红色文化资源中,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性保护资金、日常养护修缮资金和文保人员的费用由本级财政拨付。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暂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养护、修缮能力不足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支持,由本级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专项经费拨给。
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依法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具备条件的国有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外,红色文化资源档案和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文化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Chapter 3传承和弘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部门应当运用网站、社交软件、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传播平台,利用陈列展览、影像宣传、历史情境再现等方式,开展红色文化资源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公益宣传。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矿、爆破、开荒、挖掘、取土活动的;
(二)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损毁、拆除旧址、遗址、故居、旧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