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保护责任人对市、县级红色文化资源进行修缮,应当报核定公布该红色文化资源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

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遗址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