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旧址、遗址、故居、旧居等红色文化资源上刻划、涂抹;

(二)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采石、采矿、爆破、开荒、挖掘、取土;

(四)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五)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损毁、拆除旧址、遗址、故居、旧居;

(六)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

(七)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