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处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刻划、涂抹、损毁、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