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22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2
- Articles
- 69 articles
(199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总 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逃生救助知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广告。
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训练等活动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应当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2消防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实施风险整治和重点行业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基层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救援队,充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工作力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一)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或者核查;
(四)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依法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六)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责任;
(七)依法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工作部署和应急预案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在本行业、本系统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五)依法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工作人员和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支持、帮助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三)加强共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实行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管理;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劝阻、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七)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没有住宅物业管理主体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七)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演练。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实行防火日查制度,建立日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Chapter 3火灾预防
增建、改建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的公共消防设施竣工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参加验收。
村庄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农村牧区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以河流、池塘等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取水设施。
公共娱乐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得超出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人数。
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逃生梯、逃生缓降器和消防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难器材。
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引导乘客疏散。
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电气设备、线路检测。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进行巡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及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组织清理。
支持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单位不具备自主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条件的,应当聘请具备法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一)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四)导游、保安人员;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工程监理人员;
(六)从事消防设施和产品管理、维护、销售的人员;
(七)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
(八)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管理和操作的人员;
(九)其他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
鼓励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Chapter 4消防组织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
专职消防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前款中的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定期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Chapter 5灭火救援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被征用的车辆、器材和其他物资在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征用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前款中的相关信息资料依法保密。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当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消防车通道,或者未配备消防器材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和设置工棚、宿舍等临时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四)使用具有阻燃性能要求的建筑装修材料未进行燃烧性能检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线路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