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前款中的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定期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