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或者核查;

(四)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依法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六)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责任;

(七)依法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