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实施风险整治和重点行业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基层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救援队,充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工作力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