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四)导游、保安人员;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工程监理人员;

(六)从事消防设施和产品管理、维护、销售的人员;

(七)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

(八)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管理和操作的人员;

(九)其他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