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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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9,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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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8月29日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功能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自觉维护市容整洁。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Chapter 2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四周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一)道路、街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所在地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架空管线,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铺、商业广场、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该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江、河、湖泊、内河涌、水库、池塘、鱼塘、水渠、海湾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实行河长制湖长制管理的,按相关机制执行。
(十一)村庄的非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和基础设施等,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除前款规定外,责任人不明确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在责任人确定之前,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丢吐、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按要求规范垃圾收集和投倒,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畜禽;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责任人在其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职责,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服务单位履行。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予以公示。
在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发生后,责任人应当协助及时清理责任区范围内的垃圾和扶正倒伏的树木。
Chapter 3市容管理
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范楼宇牌匾的设置。
临街建筑物因安全防护需要安装防盗网的,应当按照统一规范设置。临街阳台安装防盗网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
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空调外机冷却水不得向外排放。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堆放的物料应当整齐,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批准期满后行为人应当立即清理堆放的物料和拆除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恢复街道和公共场地原状。
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围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声污染环境,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规范施工。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照国家标准恢复道路和公用地面原状,并按照规定通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措施防止噪声、粉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地进出口应当设置硬底化洗车槽,防止进出工地车辆污染路面。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围蔽并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运输已屠宰牲畜应当采取遮闭、包扎等措施,防止沿途裸露、遗洒、滴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非法设卡或设置障碍拦截行人和车辆。
绿道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进行管理维护。
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盲道的行为,保障盲道通行。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在街道施划供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的标线以及汽车泊位,标明车头朝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铲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有序停放车辆,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和提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向社会开放本单位的停车场供居民停车。
共享自行车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出行工具,在划有标线的位置有序停放。
单位和个人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到期后及时清理。
单位和个人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涂写、刻画,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书面提请通讯企业对其中的通讯号码进行处理。有关通讯企业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实际情况,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动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流动摊贩经营。
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管理人在发现或者在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维修、更换、补缺或者正位。其它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照明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可靠、整洁美观。
照明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应当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已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其他管线应当在管廊内铺设。
Chapter 4环境卫生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其他责任人应当根据责任区制度和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卫生作业规范,清洁责任区域。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指导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指引,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垃圾。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单位和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电器,应当投放到指定场所,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及绿化维护作业中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将废弃物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城市道路、农田、公共场地等区域。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条件的单位收运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并进行实时督查和定期检查。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配置统一的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密闭式垃圾房。
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理。
在城市区域发现被丢弃的犬类宠物或者无主犬类动物,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系相关部门捕捉处理。
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卫生间、第三卫生间数量。
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鼓励和倡导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清理化粪池、沙井产生的废弃物、污泥、污水,作业单位应当清运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理,不得乱丢乱倒乱排。
化粪池堵塞、粪便及污水外溢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疏通、清除。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确定责任区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处理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的;
(四)未建立和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监督检查制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临街阳台安装防盗网超出建筑物外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空调外机冷却水向外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以及经批准期满后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现场和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理,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已屠宰牲畜未采取遮闭、包扎等措施,沿途裸露、遗洒、滴漏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城市道路、农田、公共场地等区域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携带人未及时清除其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化粪池堵塞、粪便及污水外溢时,责任人未及时疏通、清除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