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畜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