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临时经营活动。
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动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流动摊贩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