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