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居民家庭垃圾投放指引,并向社会发放。

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指导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指引,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垃圾。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