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堆放的物料应当整齐,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批准期满后行为人应当立即清理堆放的物料和拆除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恢复街道和公共场地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