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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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挥本地方的优势,加快改革开放,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做好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工作。有计划地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机关、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各类专业人才在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优惠政策聘用高级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在配备领导干部时,应当划定一定的比例从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中选拔任用。
民族自治地方招录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时,采取单设职位、划定一定比例等优惠措施招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鼓励其他地区的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时间较长的汉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子女,其户籍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在教育方面享受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帮助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支持以通水、通路、通电、通信和危房改造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对需要迁居的,应当规划和建设新的聚居点,切实解决生产用地,配套灌溉设施,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到新的聚居点生活和生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开发 。
省人民政府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族贸易企业、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在投资、金融、税收和财政政策方面给予照顾。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依法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自治地方的旅游业纳入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支持对民族自治地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民族自治地方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环境、资源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实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研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特色产品和特色产业。在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的安排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支持。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的原则,制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办好民族中学、寄宿制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高中班和民族预科班。
省人民政府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补助住宿费、生活费和交通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教育少数民族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对生活费给予补助;实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为考取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特困学生提供助学金;奖励考取国家重点院校的少数民族本科生,以及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少数民族人员。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给予扶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安排社会保障补助经费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调控人口数量,实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对挖掘、研究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省人民政府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繁荣民族文艺创作,开展健康、文明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丰富各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资金,或者在具备条件时设立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用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工作。
国家和省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专款和其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根据统一规划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帮助落实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自治县和财政困难自治县确实无力负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配套资金。对本省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
对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设立的各类基金会,应当给予支持、扶助。鼓励社会各界对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类基金项目提供赞助。
省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水源保护地的补偿。
对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村镇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和建筑。鼓励和支持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和建筑。
省人民政府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改善村容村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每年农历三月,为本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各种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每年农历三月三日,为本省黎族苗族传统节日,节日放假的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规定。全省性三月三节庆活动由省人民政府举办。
三亚市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