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地区的教育、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工作。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期间,除派出单位应当保证其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外,对其生活待遇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其他地区的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时间较长的汉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子女,其户籍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在教育方面享受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2